【印花稅・物業甩名.經一專欄】過去幾年,市場興起聯名物業「甩名」熱潮,令業主可以回復首置客身份,然後購買第二個物業時,可以免收15%印花稅。事實上,這種操作並非零風險,在某些情況下,稅局有權追討印花稅差額,筆者會詳細探討。

2種甩名情況 或被追印花稅差價

舉例一對夫婦持有聯名物業,丈夫希望「甩名」予妻子(即將50%業權出售給妻子),以重回首置客身分,然後再買第二個物業,便毋須繳付15%印花稅,兩夫婦便可以各持一層物業。這方法雖然避了15%印花稅,但是絕對合法。不過,有兩個情況可能會被稅局追收「漏網之魚」,取回被慳了的印花稅,就是「一系列交易」及「不代表自己行事」。

分三次甩名仍視為同一交易

先講「一系列交易」,假設聯名物業價值1,200萬元,「甩名」牽涉50%業權,只以600萬元計算印花稅;而印花稅3%,即代表稅項達18萬元。假如夫婦分三次「甩名」,每次只甩六分之一業權(即200萬元),那麼每次「甩名」印花稅僅100元;三次「甩名」,合共只需繳付300元印花稅。

這個方法看來很着數,但實際上是否有這麼大的「蛤乸」隨街跳?其實,如果稅局「超級電腦」察覺到這個情況,便會將三次「甩名」交易視為同一次交易,綜合600萬元來計算印花稅。稅局會先向事主查問為何要分三次「甩名」,若不能提供令稅局滿意的答案,事主便會被追收差額,即約18萬元。

事實上,「一系列交易」背後的法律精神,與新盤「一約多伙」的規管方式相若。若果買家一口氣買入多個新盤單位,雖然可以同一張買賣合約交易,但稅局會以「一系列交易」為由,在第二個及第二個物業之後的物業便收取15%印花稅。

曾有顧客查詢,如果分批「甩名」,再分幾年完成,能不能被稅局視為獨立交易?在法律上,七年內稅局是有權追收;分批「甩名」時間相隔愈短,被追收機會便愈大,業主也很難自圓其說,解釋為何短時間內連續多次「甩名」。而且,很多時未驚動稅局,律師樓已率先把關。當律師樓意識到短時間內業主連續分批「甩名」,便會主動向顧客收取正價印花稅,然後代交稅局。

「一系列交易」要補印花稅差價

當然,顧客如果不滿意律師樓的做法,可以轉到另一間,但依法收稅是律師樓責任,一般都嚴謹處理。「一系列交易」尚有另一個案,假設一位母親持有價值400萬元物業,並將這物業轉名給兩名兒子,每人各持50%業權,長子業權價值200萬元,交易只需繳100元印花稅;次子情況相若,故此兩次交易只繳200元印花稅,這個情況可行嗎?

答案明顯是不可行。與「一約多伙」精神一樣,如果是同一份買賣合約,這明顯是「一系列交易」,稅局會視為同一宗交易處理。因此400萬元物業「轉名」交易須繳90,000元印花稅;加上,正如上述提及,律師樓肯定會率先把關,顧客必定會功敗垂成。

若以上「轉名」交易並不是以同一份合約處理,而是分批處理,先轉50%予長子,過了一段時間後,再轉50%給次子,這樣又是否可行?其實這樣會踏進灰色地帶,因為確實存在不同時間「轉名」予不同繼承人的可能性及需要,而不是因為慳稅,稅局將保留最終決定權和追討權。

子非魚

https://www.edigest.hk/article/109377/

過往《經濟一週》專欄:

https://bit.ly/2Ehk0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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