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權物業(長命契)的其中一方業主過身後,業權將平均地轉移至其餘業主,所以無須處理遺產事宜。獨資物業或分權物業,有關物業的業權需要以遺產形式轉移給受益人。在立遺囑時可訂明一位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遺產,但遺囑執行人不一定是該遺產的受益人。
以遺囑執行人身份行事
不少的個案,遺產的唯一受益人都寧願一直以遺囑執行人身份處理物業,而不是將物業繼承至名下,主因:
- 沒有其他受益人便不會出現物業由何人使用、在出租或售出時定價的爭拗,因此沒有取得業權的迫切性
- 繼承時要付一次律師費,轉售時又要多付一次律師費,直接以執行人身份售出單位便可省卻一重手續
- 自政府推出「非首置人士雙倍印花稅」後,沒有住宅物業者在繼承住宅物業後將失去首置身份,再買樓便要付重稅;即使本身有住宅者,當繼承多一間住宅後,想換樓亦容易踩中「二換一陷阱」,維持現狀可保留置業的彈性
遺產收益報稅
將遺產物業用作自住或免費供他人居住都沒有實質利益,不用向稅局報稅。假如將單位出租,租金收入便需要報稅。在先人過身的稅務年度內,過身前的租金收入可由已故納稅人的個人代表選擇以個人入息稅或物業稅報稅;當確立了遺產受益人後,受益人亦可由選擇以個人入息稅或物業稅報稅。
不過,由先人過身至獲發「遺產承辦書(Probate)」,以確立誰是遺囑執行人及遺產受益人需要一段時間。假如遺產本身是出租中,在確立遺產受益人前,該些租金收益並不能歸在受益人身上,就只能以物業稅評稅。
物業稅是以劃一15%稅率收費,相對於有稅階、經常獲稅務寛免的個人入息稅來說,少了個人入息稅的選擇,對納稅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生前立一份遺囑,可節省處理遺產的時間以避免硬食物業稅,也算是福澤後人的選擇。
子非魚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879/20200623/864048/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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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2020報稅攻略 III-VI (個人入息稅的計算方法及實例)
- 2019/2020報稅攻略 VII-VIII (免稅額概覽 / 個人入息稅是福利?)
- 2019/2020報稅攻略 IX (填報業務收入)
- 2019/2020報稅攻略 X-XI (填報物業租金收入/ 填報收租或自住物業利息開支)
- 2019/2020報稅攻略 XII-XIV(自住物業貸款利息開支的考量 / 合資物業及曾翻按套現的物業 / 物業貸款利息開支的填報及例子)
- 2019/2020報稅攻略 XV-XVI(個別人士報稅表 / 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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